非法集资案件证据审查疑难问题梳理

时间:2022-10-20 14:39

本文摘要:非法集资犯罪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常见形态,包罗非法吸收民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出现“井喷”态势,涉案数额、集资到场人数等指标屡创新高,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此类案件的管理较为庞大,证据收集与审查颇有难度。为预防和攻击此类犯罪,笔者以北京市检察机关近一年来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为样本,重点分析证据审查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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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中的常见形态,包罗非法吸收民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出现“井喷”态势,涉案数额、集资到场人数等指标屡创新高,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同时此类案件的管理较为庞大,证据收集与审查颇有难度。为预防和攻击此类犯罪,笔者以北京市检察机关近一年来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为样本,重点分析证据审查中的疑难问题,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管理基本情况2018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共管理非法集资审查起诉案件1319件,涉案人数2615人。案件主要出现五大特点。

(一)案件数连续增长,大案要案不停泛起在当前攻击非法集资犯罪连续高压的态势下此类案件数量仍然激增,且涉案金额居高不下。些大案要案动辄涉及集资到场人数众多,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二)犯罪分子四处撒网,富贵商业区为重灾区非法集资案件的漫衍区域仍然相对集中,绝大多数案件发生在焦点商务区和中心城区,但也有向郊区伸张的态势。

此类案件还出现跨区域犯罪特征,不少涉案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并由人实际控制,相互关联,相互掩护,集资行为流传速度快,笼罩规模广,风险积累迅速,使得集资到场人数与投资金额飙升,导致大案要案频发。(三)犯罪团伙往往设立公司,伪装成正当谋划模式非法集资犯罪分子往往经工商注册建立公司,工商执照、税务挂号等手续齐全,内部岗位分工明确,通过与集资到场人签订投资或者理财条约,以乞贷、答应支付高额利息等回报方式吸收存款。

为了营造正当谋划的假象,犯罪分子往往经心筹谋,取消投资者的疑虑,较为常见的手段包罗:一是以提供休闲旅游投资养老等为名,通过收取会员费缴纳保证金、管理年卡等方式非法集资;二是接纳股权众筹方式非法集资,假借皮包公司的名义召募资金,答应保本且高额返利,实际并未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是以债权转让名义举行非法集资,涉案公司与集资到场人形式上签订债权转让条约,而所谓的债权往往系伪造或者并没有实际转让,以到达吸收资金留作他用的目的;四是以P2P为名举行非法集资,名义上通过网络平台举行“一对一”借贷,但实际上放入平台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由平台而非集资到场人本人选择贷款方;五是以委托投资、理财为名非法集资,如代为买卖证券,对客户作出稳赚收益或者赔偿损失的答应,将客户的生意业务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自有产业;六是凭借其他金融从业资质混淆视听,从事非法集资运动。在实施上述犯罪历程中,犯罪分子还往往接纳自融自保的模式,与集资到场人约定在非法集资公司不能按约定给付本金利息时,由第三方公司代为归还,而该担保公司与非法集资公司均掌握在一人之手。

(四)互联网犯罪高发,新型作案手段迭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生长,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借助互联网举行非法集资的案件数显着增长。较为典型的是以P2P为名实施的非法集资、网贷平台线上线下联合操作成为新手段。此外,非法集资行为还泛起了以区块链和虚拟钱币为新噱头,用暴利超贩毒”等极具煽动性的宣传语给集资到场人描绘暴富蓝图。如西城区检察院受理的全市首例以区块链和虚拟钱币名义举行非法集资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索某标榜以区块链技术作为底层技术支撑,使用平台推广虚拟钱币积分,向集资到场人宣传虚拟钱币是一种资产,总量有限,越发越少、买得越晚越贵、越难买到,升值空间庞大,引诱众多集资到场人投资。最终,投资到场人损失数额庞大,对于国家宁静、人民产业、社会稳定、区域经济等造成负面影响。(五)犯罪形态多变,容易与其他犯罪相竞合随着非法集资类犯罪形态的升级,该类犯罪容易与组织、向导传销运动犯罪,非法谋划犯罪,擅自刊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犯罪等其他犯罪发生竞合。

如部门涉众型集资诈骗案中,涉案公司宣传的投资方式有静态受益和动态受益。静态即按日息或月息盘算,凭据投资额的百分比返利。动态即拉人头,客户若推荐其他客户到公司投资,可以获得公司支付的推荐奖励,以一级分销客户、二级分销客户、三级分销客户的奖励依次递减。涉案公司以先容他人投资给人头费、返点等方式,诱使集资到场人笼络他人到场投资,这就同时涉及非法集资犯罪和组织、向导传销运动犯罪。

二、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证据审查要点(一)关于跨区域犯罪的证据审查2015年10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事情的意见》对跨省非法集资案件明确了“三统两分”的事情原则,即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划分侦查诉讼、划分落实维稳。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提出由案件主办地统一卖力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非法集资全部犯罪事实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并就全案处置惩罚政策等相关事情要求向其他涉案地的办案机关举行通报,其他涉案地的办案机关应努力协助。

关于案件主办地与协办地之间的证据共享问题,实践中障碍较大,往往因信息不畅等因素未能实时实现跨省证据交流关于证据审查和引导侦查的要点,建议进一步健全证据交流共享机制,协调推进跨区域案件管理。对涉及主案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一般由主案侦办地的办案机关卖力收集,其他地域提供协助他地域的办案机关需要主案侦办地提供证据质料的,应当向主案侦办地的办案机关提出证据需求由主案侦办地办案机关收集并依法移送。审查批捕前已提前介入的案件,可以由各省检察机关相互协作督促当地公安机关与其他地域公安机关做好证据交流。

在审查速捕环节检察机关以督促公安机关交流证据为主,须要时也可以自行调取。(二)关于犯罪居心的证据审查《意见》指出,对于犯罪居心的审查,应当凭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履历、专业配景、培训履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情况以及吸收资金的方式、宣传推广条约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联合其供述举行综合析判断。

实践中往往是涉案公司的非焦点人员(如员工、行政治理人员等)辩解对公司非法吸收民众存款不明知。联合上述划定,对于此类人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确定其主观上是否明知:一是其主要职权是否涉及接触集资到场人、控制资金流向等关键环节。二是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的运营模式,凭据该运营模式是否可以推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对于不属于非法召募资金链条中关键岗位,且级别较低,只领取牢固人为,接受上级指示开展事情的,应慎重认定其主观明知状态。

三是在单元犯罪中,对于纯属执行单元向导指派到场实施犯罪,且从业时间短,在单元犯罪中层级较低,无相关职业履历、专业配景的,其提出不明知的辩解,如确无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其不具有主观居心。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还需要通过审查行为人在涉案公司卖力治理职务的时间节点、自有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等内容来区分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时间节点。关于证据审查和引导侦查的要点,建议如下是审查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及相关业务人员的证言,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审查公司账户和犯罪嫌疑人的小我私家账户,联合供述查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时间和到场水平;三是审查集资到场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核实其是否与犯罪嫌疑人有过接触,包罗线上线下联系、条约签署、资金往来等;四是审查各种集会记载、纪要、视听资料、相关事情制度、业务培训文件以及各种条约、协议宣传资料等,并联合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到场组织、筹谋,是否到场条约签订、公然宣传游说集资到场人等运动。(三)关于对“非法性”的证据审查“非法性”涉及犯罪主体资质,主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移送的案件质料往往仅有工商营业执照而缺少相关行政羁系机关是否批准的证据,此时应综合审查其他证据举行判断,须要时增补调取相关证据。

二是对于借用正当谋划形式举行非法集资的,容易误将金融羁系机关的挂号存案等同于具备特定金融业务从业资格。对于此类案件,应重点审查其行为本质,掌握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线,防止打着正当私募的旗号非法集资。

关于证据审查和引导侦查的要点,建议如下:一是审查公司营业执照、谋划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文件,相识其建立时间、股东组成、谋划规模、资产状况、组织机构、人员结构,核实是否正当谋划、是否超出谋划规模、是否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变相吸收民众存款;二是审查相关行政羁系单元的证明质料核实涉案公司是否获得银行业等监视治理部门的批准,因犯罪嫌疑人对涉案公司是否具备资质最为相识,由其负担提供线索的义务更为合理;三是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小我私家账户、公司账户,联合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和员工证言,核实账户是否混同、是否形成资金池;四是对于犯罪嫌疑人主张其行为系正当金融从业行为的,重点审查其是否切合相关行政执法划定的主体资格要求以及谋划方式是否正当。对其中几类特殊情形尤其应引起重视,其一是以私募基金的形式召募资金,应当核实其是否根据划定挂号存案、是否对集资项目举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是否推行了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负担能力的审查义务、是否设置100万元的最低投资数额、是否对投资者作出投资风险提示、是否答应还本付息等。其二是以股权众筹为形式的非法集资,应当重点核实其是否根据划定举行挂号存案,是否从事自融业务或为关联方融资,是否对召募的资金设置专门账户,是否对投融资双方举行须要的审核,是否对投资者举行风险提示,是否通过公然或者变相公然的方式向社会民众刊行债券,是否向投资者答应本金不受损失或者答应最低收益是否在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举行融资,是否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然场所公布融资信息等。其三是以P2P为名义的非法集资,应重点核实其是否从事自融业务;是否到场出借人与乞贷人的生意业务,并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是否将债权转让获得的资金分配给出借人,或者将债权转让获得的资金出借形成新的债权;是否答应在一定期限内以钱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是否建设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是否将借贷资金存于小我私家账户;是否推行审查义务、克制乞贷人实施非法集资运动等。

(四)关于对“公然性”的证据审查公然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民众公然宣传,应重点审查宣传途径、宣传工具、宣传场所、宣传规模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在公司内部对员工举行宣传,或者只是在家庭内部对家庭成员举行宣传,则不切合“公然性”的特征。“公然性”与“社会性”的审查精密相关需要综合二者作出准确判断。

关于证据审查和引导侦查的要点,建议如下是审查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员工证言,核实公司扩散消息的规模、宣传渠道;二是审查集资到场人的证言,核实获取投资信息的方式;三是审查其他客观性证据,核实涉案公司或犯罪嫌疑人是否使用微信平台、公司宣传传单、公司网页等公然渠道宣传信息,其相关电子谈天记载是否反映面向社会举行宣传等。(五)关于对“利诱性”的证据审查“利诱性”即犯罪主体答应在一定期限内以钱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非法吸收民众存款罪的犯罪工具是存款,存款的本质是保本,因此对于“利诱性”的分析应着重于“还本付息”。同时也不能机械地明白,对于没有明确讲明无风险,可是接纳夸大说话或者片面宣传的方式,导致一般集资到场人作出无风险预判的,也应当认定为具有利诱性。关于证据审查和引导侦查的要点,建议如下一是审查书面集资协议,核实是否有风险约定事项,对于有书面约定风险的,则需进一步审查犯罪嫌疑人及同案犯供述、员工证言、投资到场人证言核实是否口头答应在一定期限内以钱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二是审查公司宣传传单、网页宣传语等其他客观性证据,核实是否答应还本付息或者足以让社会民众误解为无风险三是审查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公司员工证言核实公司宣传用语是否有还本付息的寄义;四是审查集资到场人证言,核实被吸引投资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一方在非法集资之前是否审核了集资到场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负担能力,是否对集资到场人作出风险提示;五是如有担保公司,则应审查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询(讯)问直接责任人、涉案公司主管,核实该担保公司的股东组成以及与涉案公司是否由同一人或同一伙人操控。(六)关于对“社会性”的证据审查社会性”即非法集资须面临社会民众,面临社会不特定的工具,在亲友或者单元内部针对特定工具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民众存款。

重点应审查该公司宣传工具的真实身份,需要注意以员工投资入职为名、向不特定人非法吸收资金的形式。以投资作为入职的先决条件,入职不签订条约、不坐班,约定定期发放牢固人为,实质上并未形成真正的劳务、人事关系的,属于变相支付利息,切合社会性”特征。

部门集资到场人系员工,入职后笼络亲人、朋侪投资的,由于涉案公司对吸收资金的工具并没有特殊限定,这类群体如果不是近亲属就属于不特定工具,切合“社会性”特征。关于证据审查和引导侦查的要点,建议如下一是审查集资到场人的身份信息以及与涉案公司签订的各种条约,联合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集资到场人证言,核实其是否系亲友或单元内部人员;二是审查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员工证言,核实公司扩散消息的主要工具及实际谋划情况;三是审查集资到场人证言,核实其获取投资信息的方式、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条约的签署、推行等情况;四是审查其他客观性证据,核实相关电子谈天记载是否反映犯罪嫌疑人实际面向不特定人吸收资金等。(七)关于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审查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的划定,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提出了八项判断尺度,联合这些尺度,证据审查应主要解决以下问题:第一,对“集资后不用于生产谋划运动或者用于生产谋划运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显着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认定。关于生产谋划运动的界定,明白纷歧。

有看法认为应有实际利润产出的投资项目,既包罗实业项目,也包罗金融领域的资本项目、银行理财等。也有看法认为,公司运营的房租、员工人为等属于犯罪成本,不能作为生产谋划运动内容,同时,公司的还本付息、提成佣金以及公司给员工的赠与等都不能认定为生产谋划运动。第二,对“显着不成比例”如何判断的问题。

可以划定一些原则性指引,可是详细情况需要详细分析。第三,对“肆意浪费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中“肆意浪费”的明白。对于显着高于行业水平的大额奖励、赠与、小我私家奢侈品的支出等应明白为浪费,对资金使用的决议极端不卖力任或肆意浪费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原则上也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四,对“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运动”的认定。对于将集资款用于赌钱、贩毒、涉黄、涉恐等的,显着属于违法犯罪运动;对于将集资款用于非法搭建PP公司等的,则应审查是否明知所搭建的平台为非法平台。第五,对“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认定。

有些案件中高管在公司资金链断裂时或者公司运营中,出于逃避执法责任等多种目的,销毁大量条约或者财政账目。但如果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公司并没有虚假项目,且资金去向也很明确、多数用于生产谋划的,则不能仅凭这一项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于证据审查和引导侦查的要点,建议如下:是审查投资条约、宣传资料、培训内容等与实施非法集资整体行为模式相关的证据,核实所召募资金是否用于生产谋划运动及用于生产谋划运动的例。

二是审查资金往来记载、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公然宣传的质料等证据,联合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相关证人证言,核实资金使用成本(包罗利息和佣金等)、资金决议使用历程、吸收资金所投资的项目内容、投资实际谋划情况、产业转移情况等来证明资金的使用情况;核实公司盈利能力、送还本息资金的主要泉源、欠债情况、是否存在虚构业绩等虚假宣传行为等来证明送还能力。三是审查司法会计判定,须要时引导判定偏向,凭据查证犯罪事实的需要提出重点判定项目,保证司法会计判定意见与待证组成要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核实所召募资金是否用于生产谋划运动及用于生产谋划运动的比例,以及是否存在肆意浪费集资款资金缺口等情况。(八)关于单元犯罪的证据审查相关行为是否属于单元犯罪,需要明确几个问题:一是单元设立后专门从事违法犯罪运动的,固然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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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涉案公司除了有非法集资业务外,另有其他正当的生产运动或者前期属于正当谋划,后期才开展非法集资业务的,则需要区分是否以从事非法集资等犯罪运动为主。三是犯罪运动虽然经单元决议实施,但违法所得归小我私家所有的,仍然应当认定为小我私家犯罪。

四是对分支机构的追责。到场非法集资、全部或部门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所有并支配的分支机构,应看成为单元犯罪主体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分支机构的相关涉案人员应看成为该分支机构的直接卖力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所得完全归分支机构的上级单元所有并支配的,该上级单元(切合单元犯罪主体资格)组成单元犯罪,分支机构相关涉案人员可以作为该上级单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关于证据审查和引导侦查的要点,建议如下是审查公司决议、治理、考核等相关文件,以及OA系统中电子数据、资金往来记载等证据,核实犯罪运动是否经单元决议实施。

二是审查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员工证言,相识公司组织架构、运营情况等,核实单元员工是否根据单元决议实施详细犯罪运动。三是审查公司账目、审计判定陈诉等证据,联合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核实收益是否归单元所有;区分正当谋划与非法谋划的时间节点,核实单元是否以从事违法犯罪运动为主。(九)关于犯罪金额的证据审查关于犯罪金额的认定,有三个问题需要重视是重复投资的金额应当累计盘算。集资到场人在每期投资竣事后,使用投资账户中的资金(包罗每期投资竣事后送还的本金、利息)举行重复投资的,金额应当累计盘算,但对重复投资的数额应看成出说明。

二是两类数额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除非属于《意见》划定的破例情形,否则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吸收的近亲属所投资的资金,以及记载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其未实际到场吸收且未从中收取任何形式利益的资金,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但所涉金额仍应计入上一级卖力人及所在单元的吸收金额。

三是不以集资到场人的言词证据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须要条件。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收集到全部集资到场人的言词证据的,可联合已收集的集资到场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条约、银行账户生意业务记载、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陈诉、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工具的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四是对卖力或从事行政治理、财政会计技术服务等辅助事情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其到场的犯罪认定犯罪数额,但在犯罪情节上可以联合其在犯罪中的职位和作用,依法认定主从犯并确定相应刑事责任。

关于证据审查和引导侦查的要点,建议如下是审查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员工证言,核实涉案公司的整体架构、部门结构、人员层级、谋划流程等,明确每名犯罪嫌疑人应负担的刑事责任规模;二是审查涉案主体的服务器或第三方服务器上存储的生意业务记载等电子数据,核实生意业务信息;三是审查书面条约、银行账户生意业务记载、POS机支付记载、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陈诉、集资到场人的言词证据等,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工具的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十)关于逮捕须要性的证据审查关于逮捕须要性审查,主要应区分配合犯罪中的主从犯。

鉴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社会影响恶劣主犯以及不努力退赔的从犯,原则上不应接纳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但为了最大限度地淘汰集资到场人的实际损失,对于努力配合观察、主动退还违法所得、真诚认罪悔罪的,且不会故障进一步侦查取证的,可以不予逮捕。此外,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定为犯罪关于证据审查和引导侦查的要点,建议如下一是审查全案证据质料,依法区分主从犯;二是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依法见告其认罪认罚从宽的政策,核实其是否具有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三是审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核实其是否为初犯、偶犯,对于累犯或因类似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不应接纳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四是审查全案证据质料,核实是否有同案犯在逃;五是审查犯罪嫌疑人退还违法所得的手续质料,核实退还款物是否与其应当负担的刑事责任相符,能否最大限度地淘汰集资到场人的实际损失。

(十一)关于追赃挽损的证据审查现在各地的追赃挽损事情做法纷歧,实践中对下列问题的争议较大:对于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能否要求其退赔赃款并扣押在案;对于提成较低、人为较少的犯罪嫌疑人,能否查封扣押冻结其凌驾违法所得的产业;对于只拿人为不拿提成、返佣、利益费的,能否要求其退还人为等。对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并出台相关指引。

关于证据审查和引导侦查的要点,建议如下:一是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核实有关涉案款物的去向和小我私家产业情况,引导侦查、督促犯罪嫌疑人制定退款计划,实时清退犯罪所得;二是审查集资到场人及其他证人的证言,核实涉案款物去向的线索;三是审查公司账目、银行账户、牢固资产等证据质料,核实可以依法追缴的财物。三、健全相关制度及事情机制的建议(一)增强专业化办案机制建设非法集资犯罪作为金融犯罪中最为重要的犯罪类型之一,案件情节庞大、犯罪时空交织、观察取证面广、犯罪手段智能化、专业化。

加之恒久以来检察机关没有专门办案机构来管理此类案件,且熟知金融知识的检察官相对较少,于是在管理此类案件尤其是使用网络、电信等高科技手段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时就显得力有未逮,从而制约了办案效果。在革新配景下,北京市检察机关大刀阔斧地优化机构设置和职能设置,开端建设健全三级检察机关金融检察部门的设置,通过完善专门类型案件管理机制,强化对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的督导,对专案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整协力量解决疑难庞大问题,乐成管理了一批在全国规模内有影响力的案件。

建议在本轮司法体制革新中,在全国规模内统一检察机关专业化办案组设置,打造专业化办案团队,提高此类案件的管理质效。(二)进一步明晰司法办案尺度建议在已有划定的框架下,进一步研究解决非法集资案件中存在的案件定性、人员追责、犯罪数额盘算、单元犯罪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认定平分歧明确审判阶段需要到达的证据尺度,统一认识,对困扰司法办案的紧迫性问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指引。(三)完善引导侦查事情机制提供相对明确的证据收集与审核办案参考,为引导侦查指明偏向。

为解决专业疑难庞大问题,可以充实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核办案制度,如北京市检察机关为解决电子取证审盘问题,派内部技术人员追随办案组介入案件审查,从提前介入环节即开始提供内部专业意见供检察官决议参考,在许多大案要案的管理历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检察》2019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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