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最高法民一庭明确:2年和3年诉讼时效衔接适用规则!

时间:2023-01-27 14:39

本文摘要:泉源:法务之家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问:民法总则实施前,已逾民法通则划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未满3年,权利人起诉应否予以掩护?答: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与重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划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掩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掩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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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源:法务之家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问:民法总则实施前,已逾民法通则划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未满3年,权利人起诉应否予以掩护?答: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与重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划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掩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掩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有看法认为,民事主体权利受到损害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虽权利人提起诉讼已凌驾民法通则划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由于2017年10月1日未满3年,凭据民法总则划定,应受3年诉讼时效期间调整,权利人起诉应予掩护。

我们认为,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推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执法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执法秩序和维护生意业务宁静。其次,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划分划定3年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相同事项上作出的差别划定,效力品级上处于同一位阶,凭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3年。再次,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根据民法通则的划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推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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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民法通则划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前尚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总则施行后发生,基于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划定有利于掩护权利人等因素思量,此时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划定发生溯及力,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相关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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